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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少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3MA4CJXFJX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人武部北边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8
(2023)鄂0923民初25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朱**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张**
云梦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1
(2021)鄂0982民初1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张**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3
2021-04-19
(2021)鄂0923民初5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4
2021-03-31
(2021)鄂09民终10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郑**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3-01
(2021)鄂0923民初14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安**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6
2020-12-17
(2020)鄂0923民初19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郑**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7
2020-12-17
(2020)鄂0923民初20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安**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8
2020-11-09
(2020)鄂0923民初1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颜**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9
2020-11-09
(2020)鄂0923民初17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孝感上华厦商贸有限公司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09
(2020)鄂0923民初1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
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3-12-28
(2023)鄂0923民初255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朱**与张**、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8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20
2021-04-20
(2021)鄂09民终10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10
2021-03-31
(2021)鄂0923民初56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与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11
2020-12-22
(2020)鄂0923民初20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安**与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3-10
2020-11-09
(2020)鄂0923民初1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10
2020-11-09
(2020)鄂0923民初1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颜**与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10
2020-11-09
(2020)鄂0923民初17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孝感上华厦商贸有限公司与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9
2021-02-25
(2021)鄂0923民初14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安**与云梦县威尔顿大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4〕130号
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的餐厅使用的餐具--碗,经我局委托襄阳中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责改〔2023〕D5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餐厅使用的餐具进行第二次检查,在当事人的餐厅抽取该餐厅的餐具--碗,经检验仍为不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二)项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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