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邻里森香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URNK19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森香路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以38元/盒的价格从重庆金久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45号1层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EW5K7J;法定代表人:冯强)购进三诺GA-3型血糖试条1盒(50片),合计购进金额为38元,用于顾客购买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免费附赠,或赠送给附近居民无偿使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上述血糖试条已超过有效期2个月,该盒血糖试条(50片)使用了41片,还剩9片。当事人在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未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或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而是和其他合格商品混同放置在销售货架上。由于当事人未进行销售,没有赠送记录,无法查证过期后赠送的具体情况,上述超过有限期限的医疗器械按进价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6.84元(38元9片/50片),无违法所得。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三诺 GA-3 型血糖试条1盒(剩余 9 支血糖试条);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