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颜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锣铭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CQUFB23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春蓝路566号桃源时代大厦2幢127室、21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浙0105民初2106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陈**
韩**,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浙0105民初2106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陈**
韩**,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0
(2025)浙0105民初1054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朱**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7
(2025)浙0105民初201号
合同纠纷
赵**
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5
2025-03-18
(2025)浙0105民初201号
合同纠纷
赵**
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6
2024-03-01
(2024)赣1128民初1300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余**
鄱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卫医罚﹝2024﹞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4〕76号 案件名称: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向赵某洙出租医疗科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对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30000元;
3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4-12-10
2
杭拱卫医罚﹝2024﹞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4〕52号 案件名称: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28日
对杭州馨创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4000元;
24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