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君康团泊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玉爱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MA06UH9G0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健康产业园梧桐公社北里公建7-1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静海卫消罚﹝2025﹞007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被投诉人投诉举报,于2025年11月10日,在被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健康产业园梧桐公社北里公建7-102的天津君康团泊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室内发现江西联畅实业有限公司(赣卫消证字(2017)第C008号)生产的康驻莱虱疥一扫光抑菌喷剂共2盒,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虱疥”内容,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的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已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整改且自进货未销售未产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5-11-10); 2、《询问笔录(陈新)》(2025-11-10);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11-10);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5-11-10); 5、郭玉爱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11-10); 6、《委托书》1份(2025-11-10); 7、陈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11-10); 8、现场照片2份(2025-11-10); 9、不合格产品照片3份(2025-11-10); 10、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2025-11-10); 11、美团平台2025年10月29日销售凭证1份(2025-11-10); 11、《现场笔录》(2025-11-11)。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天津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以上情节属“3种以下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裁量其处罚类别为“从轻”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1000元 的行政处罚 。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被投诉人投诉举报,于2025年11月10日,在被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健康产业园梧桐公社北里公建7-102的天津君康团泊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室内发现江西联畅实业有限公司(赣卫消证字(2017)第C008号)生产的康驻莱虱疥一扫光抑菌喷剂共2盒,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虱疥”内容,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的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已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整改且自进货未销售未产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5-11-10); 2、《询问笔录(陈新)》(2025-11-10);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11-10);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5-11-10); 5、郭玉爱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11-10); 6、《委托书》1份(2025-11-10); 7、陈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11-10); 8、现场照片2份(2025-11-10); 9、不合格产品照片3份(2025-11-10); 10、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2025-11-10); 11、美团平台2025年10月29日销售凭证1份(2025-11-10); 11、《现场笔录》(2025-11-11)。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天津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以上情节属“3种以下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裁量其处罚类别为“从轻”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1000元 的行政处罚 。
1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