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C25819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路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82号
经我局查明,2023年11月,当事人在淘宝上自行下载了“衣着暴露女士”的蛋糕图片,尔后将图片上传到自己的美团店铺内进行宣传,供客户选择。
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当事人的手机上,点击进入当事人的美图店铺后台,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113男士搞怪恶搞蛋糕”宣传图片为“衣着暴露女生”的蛋糕图案,执法人员在调取了该款产品的销售记录,后台数据显示月售为“0”,当事人称该款产品上架后,未进行销售。
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宣传图在美团店铺了进行删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