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鑫昌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丽丽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7MAECYK9M0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道二十一号公路旁(厂区)45幢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68号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6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500ml/瓶),12瓶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500ml/瓶),6瓶53度贵州茅台酒(500ml/瓶),共24瓶;
2、罚款5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6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500ml/瓶),12瓶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500ml/瓶),6瓶53度贵州茅台酒(500ml/瓶),共24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