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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建中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23MAC1D5H10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兴维大道阿勒广场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8
(2023)云34民终3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
杨**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08
(2023)云3423民初8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
杨**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4-01-11
(2023)云34民终3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杨**二审民事判决书
259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维处罚〔2026〕14号
2026年3月16日15时23分许,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陈雨平舟(执法证号:25160330006)、吉亚星(执法证号:25160330012)就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33423002026031524511283)的举报事项(内容为:消费者于2026年3月14号晚上8点11分,在位于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兴维大道阿勒广场对面的每客都生鲜超市买了一箱龙眼礼盒跟一箱纯牛奶,龙眼有发霉现象,大部分不能吃,质量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位于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兴维大道阿勒广场对面的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正在开展经营活动;2.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办理了营业执照;3.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进门右侧堆放的龙眼存在霉变现象,执法人员报请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霉变龙眼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规格、数量、金额详见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云市监迪维财务清﹝2026﹞23号)扣押地点:异地保存于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经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24日对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涉嫌经营霉变食品进行询问调查: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经营者周建中委托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管理人员李文俊(身份证号码:330324199202074337)全权办理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涉嫌经营霉变食品案相关事宜。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于2026年3月10日变更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事宜正在办理中,所销售的产品从大理市杨育果行购进。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霉变食品数量、销售单价分别为:龙眼礼盒(99每盒)4盒、99元/盒,龙眼小礼盒(42每盒)4盒、42元/盒,货值总额564元。针对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33423002026031524511283)的举报事项,当事人积极主动进行退款。另查,当事人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由合法合规渠道购进。 经查,当事人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经营霉变食用农产品违法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给予减轻处罚,并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的龙眼礼盒、龙眼小礼盒2个品规霉变食用农产品(具体规格、数量、金额详见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云市监迪维财务清﹝2026﹞23号); 2、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大写:玖拾玖元整); 3、罚款人民币22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2200.00元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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