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家得乐超市农产品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彩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CE3KA30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时代广场负一层家得乐超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3号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3.7元/斤的价格从齐齐哈尔建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李勇蔬菜批发店购进的上述韭菜58斤,并以4.90元/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10月12日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检韭菜数量为18斤(现场购买样品),其余的于10月12日全部销售出去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百八十四元二角零分(284.2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韭菜时向供货商索要了供货商的证照资质、手写签字购货票收据、李勇蔬菜批发店达标合格承诺书及农产品产地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的这批韭菜已全部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黑龙江实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J03202300704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
3、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打印件1份,证明抽样情况;
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7、供货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收据一张,证明韭菜是从齐齐哈尔建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李勇蔬菜批发店购进的;
9、李勇蔬菜批发店达标合格承诺书,证明购进韭菜合格。
10、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情况;
11、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发布召回公告,采取整改措施,积极提供证据,配合调查。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