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侨晟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7J561M7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哈达和硕片区春城学府金街B1号楼1-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市监市监处罚﹝2024﹞354号
经查,当事人称该批产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超于2024年2月份从网上药师帮上采购的。因平时有顾客来找该产品,说是用来喷鼻腔黏膜防止干燥用的,就在药师帮网络平台上购进了5盒,每盒购进价格是18.8元。购进后自己家人使用了2盒,通过美团外卖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25.56元,剩余2盒。当事人购进这个产品到货后,相关信息对照票据进行了验收,但未注意包装及说明书标示的产品描述项是否标注含有液体,觉得都是正规公司生产的,正规渠道购进的,也有合法的票据,就忽略了这一点。依据上述产品备案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该产品备案信息里面“产品描述/主要组成成分”项目内容为“由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组成。采用高分子和金属材料制成。包括气雾剂药物吸入给药的装置(不含雾化功能)。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1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
赤红市监处罚﹝2024﹞354号
对赤峰侨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该单位药品冷藏柜内发现标示为爱思安重组人干扰素a2b体表给药器2盒。产品备案号:晋临械备20220012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晋临械备20220012号,净含量10ml/支;规格:10ml(200万IU)/支;生产日期:20231006,有效期二年。该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面“产品描述”项内容为:“由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组成。采用高分子和金属材料制成。包括气雾剂药物吸入给药的装置(不含雾化功能)。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执法人员打开该产品外包装纸盒,取出里面的瓶体摇晃发现里面装有液体,按压瓶嘴装置能够喷出雾状液体。
1、没收涉案的产品备案号为晋临械备20220012号、净含量10ml/支、规格10ml(200万IU)/支的爱思安重组人干扰素a2b体表给药器2盒;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3
赤红市监处罚﹝2023﹞324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301元
301.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