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啊斌雅博时代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程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7FJB939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村长林路3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291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8日向嘉兴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卡牧熊”盐酥鸡3袋,进货单价为7元/袋,销售单价为11.8元/袋。该盐酥鸡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 2024/06/28、保质期12个月,但在产品边缘处另有标注生产日期2024/06/26。截止被我局查获时,现场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盐酥鸡2袋,加上投诉举报人购买的1袋,货值金额共计35.4元,违法所得11.8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向嘉兴市某某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购买了散装奶香花生(生产日期2023/11/07、保质期6个月)4000克(8斤)用于日常销售。进货价为19元/斤,销售单价24元/斤。货值金额196元。截止我局进行检查时,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花生1.7斤,货值金额41.71元。当事人店内已无该超过保质期的花生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根据举报人视频照片显示,查实该超过保质期的花生已均被举报人购得,故查实违法所得41.71元。
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卡牧熊”盐酥鸡2袋;2.没收违法所得11.8元;3.罚款100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五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且履行了查验货及索证索票义务,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1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