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庙滩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尚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MA49P8QD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庙滩镇新街村17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明,2021年3月当事人由原经营主体变更为“谷城县庙滩液化气有限公司”,其使用的流体装卸臂于2015年在河北衡水豪强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并使用至今,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也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报告,2022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要求2022年6月1日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经过制造监督检验,该公司因疏忽未留意该公告要求,导致未及时进行更换,在2026年7月10日经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后,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制造监督经检验的流体装卸臂,于2026年7月20日在连云港华鑫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液化装卸鹤管,并于次日签订合同,该公司提供了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及供货单位证明等材料。2026年8月19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原设备已拆除,更换了液化气装卸鹤管(产品编号HXH26629),并提供了新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