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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泽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缪保月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2MABM4CUN0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海华花园11-1幢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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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天市监处罚〔2026〕2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从云南美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3盒标示生产企业: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批号:8184778,规格20mg×28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的名为“阿托伐他汀钙片”放在店内销售,上述药品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认定为假药。 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3盒上述型号标识的“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单价为159.99元/盒,销售单价为169.80元/盒,共售出1盒,另2盒当事人报损,违法所得169.80元。售出的药品无法召回,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9.80元,上缴国库;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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