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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醉香阁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0HQXX0P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93号东方大酒店正门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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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3﹞第57号
2023年4月21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93号东方大酒店正门东侧“醉香阁烟酒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延安(软)50条、好猫(金猴王)25条、兰州(硬蓝)150条,共计3个品种22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2]第1016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刘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3年4月20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附近的十几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醉香阁烟酒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刘帅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认定当事人刘帅违法进货总额为1362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事实亦承认。
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13625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1362.5元。涉案延安(软)50条、好猫(金猴王)25条、兰州(硬蓝)150条,共计3个品种225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362.5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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