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美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9761251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华山路38弄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7-16
(2017)浙0421民初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中晟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2017-03-14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中晟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善县人民法院
3
2015-12-30
(2015)嘉善商初字第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琼吉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4
2015-09-12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琼吉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善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11
2018-04-10
(2018)苏0206民初1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章**与惠山区玉祁潘斌虎日用品商行、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15
2018-03-16
(2017)浙0421执2623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温州中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09-28
2017-06-20
(2017)浙0421民初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中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6-27
2017-04-11
(2016)浙0421执2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刘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9-09
2016-07-23
(2016)浙0421民初1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淮安市商传商贸有限公司与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4-15
2016-04-15
(2016)浙0421民初1062号
乙**与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2-14
2015-12-14
(2015)嘉善商初字第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琼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39.10元
民事案件
8
2015-12-10
2015-12-10
(2015)嘉善商初字第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刘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9-11
2015-09-11
(2015)嘉善商初字第8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1-10-17
2011-10-17
(2011)嘉善民初字第1415号
劳动争议
李**与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66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5﹞1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11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C250174003),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2月26日生产的老式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4月16日和17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NO:25F0403042)和浙江方圆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NO;2510916183)的检验报告各一份,该二份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6日生产的老式面包和2025年3月23日生产的小米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4月23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波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NO:932*****00563),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日生产的老式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4月24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GZJ253*****0002731516),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1日生产的切片三明治面包(奶油味)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5月20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250*****0375),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生产的小米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5月22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202517157),该报告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生产老式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6月11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25JF0519040),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4日生产的小小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16日、21日、23日、24日和2025年5月21日、5月26日以及2025年6月11日在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淀粉类食品生产销售业务。根据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查明,2025年2月26日批次的老式面包生产了200包,2025年3月1日批次的老式面包生产了200包,2025年3月16日批次的老式面包生产了200包,2025年3月23日批次的小米面包生产了100包,2025年3月11日批次的切片三明治面包(奶油味)生产了200包,2025年4月2日批次的小米面包,生产了200包,2025年4月2日批次的老式面包生产了200包,2025年3月14日批次的小小面包生产了200包。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3.5元/包,根据进货记录和投料记录核算,成本价均为3元/包。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250元,违法所得7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整。
66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2
善市监处罚﹝2024﹞728号
主要违法事实: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淀粉类食品生产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分包装了原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的食用小麦淀粉50斤(136包,180g/包),于2024年5月15日全部销售给萧山凤云批发部,销售价为2.5元/斤。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25元,成本价为1.65元/斤,违法所得42.5元。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总共生产了9个批次的食品小麦淀粉,共计约2151斤,已全部销售出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2.5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2.5元整。
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3
善市监处罚﹝2024﹞324号
主要违法事实:嘉善渊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淀粉类食品生产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分包装了原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的食用小麦淀粉360斤(1000包,180g/包),于2024年1月15日全部销售给嘉善商城的嘉善九里榨菜食品经营部,销售价为2.5元/斤。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00元,成本价为1.65元/斤,违法所得306元。当事人生产的食用小麦淀粉(分装)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6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6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