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荟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81079428746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双泉村府李路与齐家窑村交叉口东南2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偃市监处罚﹝2025﹞145号
在2025 年 7月1日接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NO:SC202507879,被抽检单位:洛阳市荟峰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名称:泡椒银条(果蔬罐头类);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 42箱,20袋/箱,300g/袋,出厂价为42元/箱,货值金额共计1764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30000.00元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2
豫0381环罚决字﹝2025﹞110号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对该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取样一份送检,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为:PH值7.5、化学需氧量71mg/L、氨氮0.14mg/L、悬浮物20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规定的化学需氧量40mg/L的标准0.77倍。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对该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取样一份送检,检测报告显示结果为:PH值7.5、化学需氧量71mg/L、氨氮0.14mg/L、悬浮物20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规定的化学需氧量40mg/L的标准0.77倍。
100000.00元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21
3
偃市监处罚﹝2024﹞92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生产了80箱瓶装“银条”罐头,其中5箱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没有细致检查,把已包装好未打生产日期的银条制品和标注生产日期的银条制品混淆一块搬运到仓库内,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银条制品每箱6瓶,净含量:500g/瓶,共计30瓶,成本价48元/箱,销售价68元/箱,经计算,上述待售的5箱无生产日期的“银条”罐头货值金额为34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银条”罐头食品5箱;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4
偃市监处罚﹝2023﹞84号
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