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和润家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智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9T7RA3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燕窝镇街道新新路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201号
你超市于2024年5月12日从燕窝镇姚湖村一菜农处购进“芜湖椒”15公斤,购进价1.6元/公斤,进货款24元。进货后在你超市经营场所销售,销价2.56元/公斤,获销售款38.4元,获利14.4元。案发后,你超市积极对涉案产品公告召回,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2
洪湖市监处罚〔2023〕305号
2023年11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付华锋、林晓明等,对洪湖市和润家生活超市进行检查,超市负责人不能提供食品原料“鑫红豆丝”、“纯豆腐竹”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进货日期等内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图片,并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3】14010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NO:1000065),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前改正。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该商品(“鑫红豆丝”、“纯豆腐竹”)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