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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椒江创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秀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D6FWEC2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中心大道398号-313(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5﹞27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店内使用虚假的宣传牌及铜制牌匾,另外,当事人使用无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铜制牌匾上对自身资格资质作虚假宣传和在广告牌上使用虚假患者形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的皮秒激光治疗仪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依法注册,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一、处罚款10000元;二、没收1台“PicoWay”激光皮秒治疗仪。<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铜制牌匾上对自身资格资质作虚假宣传和在广告牌上使用虚假患者形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的皮秒激光治疗仪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依法注册,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一、处罚款10000元;二、没收1台“PicoWay”激光皮秒治疗仪。
1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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