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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得胜鑫诚超市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芳注册资本:0.00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CAGXX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得胜镇大桥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1、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通过般果平台从供货商寿光市六八蔬菜购销处(经营者:宋春亮)采购青黄瓜8件,共计226.4斤,进货单价3.18元/斤。当事人将该批次青黄瓜销售93.92斤(含竹山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购买的样品3.01千克,已支付样品购买费用),销售单价4.48元/斤。剩余黄瓜因去除包装、自然损耗及保存不当腐烂,当事人已内部销毁,执法人员已对销毁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核实确认。本案货值金额1014.27元(4.48元×226.4斤),违法所得为122.09元(93.92斤×(4.48-3.18)元/斤=122.09元)。 2、当事人采购上述黄瓜时,仅提供了快速检测证明(检测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未索取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检验合格证明等法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快检证明载明的检验项目与抽检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不一致,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风险项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当事人未建立规范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8月27日因经营的食品“六个核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我局给予过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未能改正到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之规定,转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0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9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22.09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贰元零玖分)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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