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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为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林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MA0R7Q027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西山陵园(管理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4
(2024)内0902民初1172号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为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兴和县看守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集市监处罚〔2025〕950号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为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是经我局依法登记注册。办公地点:集宁区百旺小区B区南门,登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西山陵园(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0R7Q0279。经营范围:殡葬设施经营;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殡葬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集宁区百旺小区B区南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为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翻阅该公司2022年7月6日至7月16日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票据,发现该公司按照200元/次的价格收取了死者遗体火化后的捡灰费用。2024年12月26日,集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回复》证实遗体火化服务项目里包括捡、装灰服务。当事人提供的捡灰服务收费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中遗体火化项目收费重复。我局在多次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捡灰费交易发票,2025年3月28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3092份消费者与当事人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关于集宁区为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捡灰费的情况说明》。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08月12日成立,08月份由于公司刚成立,尚未开展业务,于09月份开始办理业务并收取捡灰费;2024年07月24日下午,当事人开展《关于火化延伸服务服务项目中捡灰收费项目联席会议》,会议中提出“捡灰项存在收费不合理情况,为了规范收费,更好减轻群众丧葬费用,对此项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会议议定:取消捡灰(200元)此项收费,待延伸项目配套后再做研究。”,并于2025年07月25日取消收取捡灰费。综上,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4年7月共收取3092名死者的捡灰费共计618400元。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领域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当事人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在四项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送(包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中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涉嫌自立项目收费。
当事人采取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1236800.00元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