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鲸彩鲜丰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卞冲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MAEK39XNXJ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762弄1号B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嘉处〔2026〕142026000643号
1、当事人于2026年03月24日销售散称计重食品“虫草花”(干货),2026年03月24日至2026年06月11日销售散称计重食品“虫草菇”,“虫草花”、“虫草菇”为预包装食品“虫草花”拆包后计重销售,预包装食品分别采购自上海恬记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途骆商贸有限公司,查见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6年03月24日以散装计重形式销售“虫草花”、“虫草菇”,外包装仅标示“品名”、“单价”、“数量”及“总价”,未标明对生产日期、厂家信息及“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易食用”的警示用语,涉嫌构成销售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于2026年03月18日起销售“千禾0生抽特级酿造酱油”,标签标注信息为净含量:1.28L,配料表:水、非转基因黄豆、小麦、食用盐、白砂糖,保质期:24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51140250015,生产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南岷家渡,产地:四川省眉山市,电话:4008000811。“千禾0”为该产品商标,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对外展示的商品标价签为“千禾零添加特级生抽酱 13.90 规格:1.28L 单位:瓶”,酱油酿制食用盐及白砂糖非核心原材料,该产品配料表中除“水、非转基因黄豆、小麦”外,亦含有“食用盐、白砂糖”,当事人未对“零添加”进行说明,且与商品实物品名不符,当事人上述酱油采购自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事发后立即进行了整改,2026年03月18日至2026年4月15日共计销售12瓶,故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3、举报人反映2026年04月06日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现制现售食品“香卤鸭脖”,用于盛放该鸭脖的塑料托盘底部标示“QS”标志,自2018年10月01日起食品相关产品停止使用QS标志,涉嫌违法,经查,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需载明由SC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组成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示“QS”标志,而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现制现售鸭脖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其用于盛放鸭脖的该塑料托盘作为食品接触工业产品购自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志成塑料胶袋厂,该塑料托盘底部仅标示“QS+生产许可”,产品外箱包装及产品合格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亦未在其他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806.1-2016 8.6”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04月29日向该塑料托盘生产厂家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沪市监嘉协查(2026)133026号),未能得到答复。当事人未能落实对塑料托盘的进货查验,在经营活动中经营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该行为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于2026年03月24日以单价11.80元/盒的价格销售小果同学原味山楂棒,标签标示:制造商:青州市伟辰昌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涝洼村,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7078706502,该食品包装盒张贴食品相关信息标签面未查见生产日期,另一面查见印有“2026年2月4日”字样,根据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青市监案移【2026】34号)中青州市伟辰昌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该食品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有篡改生产日期嫌疑,本局于2026年05月2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未查见该食品销售,经营场所内亦未查见用于篡改日期的工具材料等,当事人销售的这款食品于2026年03月23日以单价6.50元/盒的价格采购自上海滔溪贸易有限公司,共采购20盒,查见销售单、供货商资质,2026年03月23日至2026年05月25日以单价11.80元/盒共计销售20盒,货值金额236元,认定违法所得236元。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者涉嫌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于2026年05月20日至2026年05月25日在美团平台开设“SaladBar轻食沙拉”店铺,经营“杨枝甘露”、“拿铁”等饮品,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101140321617)经营范围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酒类商品(零售),生猪产品(零售),...牛羊肉产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不含“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当事人自制饮品制作工艺:根据消费者订单要求,倒去预包装原料适量加入净水、糖浆或者牛奶调制后,装瓶打包出售,线下店铺未查见自制饮品销售,故认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制作自制饮品所用原料购自上海氿隆实业有限公司,查见供货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