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9096990X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星光村农民公寓7栋2单元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8-05
借款合同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5-08-05
借款合同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执行文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5-08-01
(2014)湖塘民初字第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4
2015-01-28
(2013)赣中民二初字第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裁判文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3-11-16
借款合同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0-11-27
(2020)赣0102执恢451号
民事案件执行
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1-02
2018-02-28
(2018)赣0102执457号
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25795.27元
执行案件
3
2018-12-11
2018-07-04
(2018)赣0102执45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08-03
2015-08-03
(2015)湖执字第4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4-17
2015-04-17
(2014)湖塘民初字第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强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当事人连续四个年度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且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属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中规定的清理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信息,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未报送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2.我局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的“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公告 ”(附名单),证明我局事前向当事人进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涉税事宜的事实;
3.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页面截屏,证明当事人因未依法报送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我局核查人员制作的电话核查记录表,证明通过拨打企业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逐户提醒其补报年报纠正违法行为、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纳税的事实;
6.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关于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
7.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实地核查记录表、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8.《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证明当事人符合清理情形。
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