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湘亚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弓瑞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MA4Q8L535T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2025﹞75号
经查,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安排临时工蒋某、罗某、王某(由蒋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前往安化县龙塘镇粘贴车上的“广告胶纸”、“广告牌泡沫板”、“塑料布广告”以及发放“餐巾纸”、“打火机”、“湘亚健康生活MEN杂志”,当日,临时工蒋某、罗某、王某共发放200包“餐巾纸”、16个“打火机”、100本“湘亚健康生活MEN杂志”并粘贴了2张“长黑胶纸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4〕第24-0507-021),当事人发布的上述8种物品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当事人经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发布的上述8种物品的医疗广告内容属于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另查明,“餐巾纸”是当事人委托“江门嘉好业务部”制作的,共制作2000包,已使用1350包,剩余650包,制作成本0.09元/包,制作费用共计180元;“打火机”是当事人委托保定中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共制作600个,已使用566个,剩余34个,制作成本0.5元/个,制作费用共计300元;“湘亚健康生活MEN杂志”是当事人委托“成都市武侯区蜀闽印务部”制作的,杂志内容是当事人总部编辑部从网上转载到杂志上的,共制作1000本,已发放100本,剩余900本,制作成本0.2元/本,制作费用共计200元;“广告牌泡沫板”、“长黑胶纸广告”、“长黄色胶纸广告”、“塑料布广告”、“贴垃圾箱黑胶纸广告”是当事人委托安化县唯创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制作费用共计2365.34元,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在该公司制作了其它式样的7种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具体见业务对账单序号1-12),当事人在该公司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费用共计4468.41元;当事人聘请的3名临时工中,蒋某的工资为70元/日,罗某和王某的工资为40元/日,以日结的方式结算工资,其中,罗某和王某分别结算工资1360元,蒋某因只在当事人工作1日,当日工资未结算,当事人聘请临时工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人工费用为272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罚款60000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39342.05元(处广告费用5倍的行政处罚
99342.05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2
安执罚决字﹝2024﹞058号
2024年7月22日,当事单位在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居民楼侧墙,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罚款
1000.00元
安化县城管执法局
2024-07-25
3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4﹞17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27号,持有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3年11月8日,本局检查发现安化县城南区罗绕典路,靠近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旁边的一块户外广告牌,牌面写有“安化湘亚男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远程会诊医院、咱安化男人自己的医院、看男科到湘亚、包皮包茎、阳痿早泄、前列腺疾病、男性不育、泌尿感染、性传播疾病、男人热线7593333、东坪镇北区一桥头(羽星广场旁)、无假日医院”等字样。经查,2023年05月08日当事人经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3〕第23-1227-0019),2023年10月03日制作完成、并安装上述户外广告牌。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同。该户外广告牌租金为700元/月,于2023年11月10日停止发布,制作发布费用共14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从网络平台淘宝的阿里健康医药旗舰店购进了“盐酸达泊西丁片”(标示国药准字:H20203169,规格:30mg/片、15片/盒,批号:12204121,效期:2025-4-11,商品名:爱廷玖)5盒,支付的货款金额为939.26元,于2023年5月22日对购进的5盒“盐酸达泊西丁片”验收入库,陈列在药房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8元/粒,至本局2023年11月8日现场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共2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3.2023年11月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一份,《证据提取单》三份,当事人提供的“盐酸达泊西丁片”网购订单截图复印件一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湘·益医广〔2023〕第23-1227-0019)复印件一份共6页;2024年1月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二份,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盐酸达泊西丁片”的入库验收记录打印件一份,安化县唯创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及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本局提取证据的事实。4.2023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1张,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