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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健满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贞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32UGD55C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路99号三友大厦十层北-1001单元-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查,2019年5月,刘贞华提供身份证件给“马哥”,“马哥”安排代办人员带刘贞华到福州市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福州健满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朗宸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后刘贞华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1号兴业银行、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372号中信银行办理上述两家公司的对公基本账户,并将开好的上述公司对公账户、银行U盾、密码器、开户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200元。刘贞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4月9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230号予以详细载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贞华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贞华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缓刑,建议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吊销许可证件
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