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心悦四季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HXP6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21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新市监处罚﹝2023﹞4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以3.5元/斤的进价从宁波华标果蔬配送有限公司购进10斤油麦菜,购进价35元。同日,本分局从当事人上述油麦菜中抽取2kg用于检验,其中备样1kg,买样费用为14元。2023年7月4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No:SPJ20230776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油麦菜吡虫啉项目实测值1.51mg/kg(标准指标≦1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审核申请。至案发,上述被抽检的油麦菜库存为零。因涉案油麦菜为餐饮原料,无法详细核实其使用情况。结合当事人买样支付的费用,据此当事人可认定部分的违法所得为14元。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油麦菜的进货票据(送货单)、检测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分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油麦菜的进货票据(送货单)、检测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可以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涉案油麦菜的进货来源。同时,由于当事人仅凭肉眼无法辨别涉案油麦菜吡虫啉的含量,也并不知道涉案油麦菜存在吡虫啉不合格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损害的危害后果。鉴于以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油麦菜的进货票据(送货单)、检测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可以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涉案油麦菜的进货来源。同时,由于当事人仅凭肉眼无法辨别涉案油麦菜吡虫啉的含量,也并不知道涉案油麦菜存在吡虫啉不合格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损害的危害后果。鉴于以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免予处罚。
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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