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婴婴宝贝母婴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清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1MA6H15KU5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播州区枫香镇枫胜社区新街东路1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行处字[2025]197号
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和徐清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徐清建身份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61601)》各1份,现场检查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的违法事实及涉案货值金额等事实。
证据五: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奶嘴是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罚款0.01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2.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