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烟波蓝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海艳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3QCDH1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仙西路合丰段服装厂起第2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44号
经查明,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向仙桃市宏达路9号副食批发市场5-36号的供货商购进了一批货,共计140元。其中包括1袋“云鹤牌”食盐,进价为68元/袋,共计68元。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他支付了当天的货款共计140元,收款人账户为彭国超13872978230,并向我局提供了支付记录截图。上述“云鹤牌”食盐为50包/袋,共计50包。当事人以1.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14包,还剩36包。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和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5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向我局提供。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委托我局对其未售出的36包侵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鹤牌”食盐进行无公害销毁。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信息到位于仙桃市宏达路9号副食批发市场5-36号的个体工商户何娟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鹤牌”食盐确为该处购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售出的侵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鹤牌”食盐36包;2.罚款150元,上缴国库。
15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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