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泽拍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庆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C81BBW3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南湖大路电台街回迁小区1号楼18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7
(2025)吉0104民初1557号
拍卖合同纠纷
卫**
吉林省万泽拍卖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18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拍卖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①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8861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9242.33元;②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7735.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098.08元;③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1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35898.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659.00元;④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2902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322.42元;⑤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3795.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535.96元;⑥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29513.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346.14元;⑦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71687.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584.35元;⑧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27943.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269.21元;⑨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098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549.05元;⑩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94996.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9554.8元;⑪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4269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992.25元;⑫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3632.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681.6元;⑬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6200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938.05元;⑭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6398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035.07元;⑮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21900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541.04元;⑯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99867.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4893.48元;⑰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35282.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5276元;⑱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70874.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372.83元;⑲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97986.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854.66元;上述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298551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139746.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截至案发时,税务机关共受理了当事人申请的21笔业务。通过询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自公司成立起至案发止,共开展了21笔业务。经调查和问询,除上述19起拍卖,其他2次拍卖涉及常某某、孙某某,经询问税务、淘宝和当事人无法证明涉嫌违法情况。其拍卖交易的获利形式为佣金制,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79492.64元。
279492.64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