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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泽拍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C81BBW3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南湖大路电台街回迁小区1号楼182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7
(2025)吉0104民初1557号
拍卖合同纠纷
卫**
吉林省万泽拍卖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18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拍卖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①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8861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9242.33元;②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7735.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098.08元;③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1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35898.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659.00元;④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2902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322.42元;⑤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3795.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535.96元;⑥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29513.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346.14元;⑦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71687.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584.35元;⑧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27943.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269.21元;⑨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098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549.05元;⑩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94996.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9554.8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4269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992.25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53632.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681.6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6200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7938.05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6398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035.07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219001.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541.04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99867.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4893.48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35282.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5276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70874.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8372.83元;?参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197986.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6854.66元;上述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298551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139746.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截至案发时,税务机关共受理了当事人申请的21笔业务。通过询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自公司成立起至案发止,共开展了21笔业务。 经调查和问询,除上述19起拍卖,其他2次拍卖涉及常某某、孙某某,经询问税务、淘宝和当事人无法证明涉嫌违法情况。其拍卖交易的获利形式为佣金制,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移送线索,吉林省万泽拍卖有限公司涉嫌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拍卖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当事人组织的拍卖活动,涉案拍品成交价共计2985519.00元,涉案拍品佣金共计139746.32元。 当事人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第79项之规定对应的判断基准“拍卖佣金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涉案拍品佣金共计139746.32元,符合一般处罚要求,处拍卖佣金2倍的罚款,共计279492.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79492.64元。 妥否,请批示。
279492.64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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