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利梦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4MA2KFTHT5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20号
2025年1月12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横塘六区75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存放大量违法卷烟。经调查,批卷烟系靳家权所有。靳家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104112541,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2号)。因现场情况复杂不利于清点,在经过靳家权同意后,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带至杭州市上城区商贸路14号本局城东专卖所进行清点。经过清点,查获的涉案卷烟有:芙蓉王(硬)10条、七匹狼(银中支)3条、牡丹(蓝中支)4条、钻石(软荷花)2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牡丹(软)2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娇子(蓝)4条、玉溪(软)10条、钻石(荷花)19条等,合计28个品种1589条。因靳家权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月13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靳家权所有。2025年1月10日,靳家权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利群(长嘴)5条(22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1条(196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72条(118元/条)、钻石(软荷花)2条(361元/条)、云烟(软珍品)2条(212元/条)、钻石(荷花)19条(320元/条)、红双喜(硬8mg)202条(100元/条)、中华(软)12条(586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150元/条)、七匹狼(银中支)3条(206元/条)、泰山(宏图)54条(112元/条)、真龙(起源)8条(218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15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00条(105元/条)、玉溪(软)10条(208元/条)、云烟(紫)23条(120元/条)、中华(全开式)18条(385元/条)、牡丹(蓝中支)4条(285元/条)、娇子(蓝)4条(121元/条)、七匹狼(软灰)6条(192元/条)、中南海(典8)100条(105元/条)、中华(硬)13条(386元/条)、双喜(软经典)50条(120元/条)、牡丹(软)2条(160元/条)、中南海(5mg)300条(120元/条)、大前门(软)50条(80元/条)、芙蓉王(硬)10条(225元/条)、云烟(硬云龙)5条(137元/条),计28个品种1589条,进货总额为201439元(贰拾万壹仟肆佰叁拾玖元整)。靳家权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存放在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横塘六区75号的仓库里,打算在店内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靳家权在2024年8月2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1次、2024年4月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1次,共计2次。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靳家权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靳家权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靳家权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靳家权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靳家权提供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横塘六区75号由靳家权租用的事实;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取杭烟处[2024]第97号、杭烟处[2024]第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靳家权两年内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靳家权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申请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靳家权,靳家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
靳家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靳家权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201439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另靳家权一年内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且案值累计超过十万。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靳家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01439元9.5%的罚款,计19136.70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取消靳家权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8个品种1589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靳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靳家权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9136.7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3-11
2
杭烟处[2024]第97号
2024年1月14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附近路边车牌号为浙A5V94H的汽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附近路边车牌号为浙D0G9S2的汽车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靳家权配合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在上述3处场所查获大量涉嫌违法卷烟。经现场询问,靳家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104112541,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2号)。因现场情况复杂不利于清点,经靳家权同意,执法人员将上述所有卷烟带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商贸路14号城东烟草专卖所进行清点。经清点,在以上3处场所查获情况如下:1、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内查获的卷烟有:中华(金中支)111条、南京(细支九五)48条、云烟(流金印象细支)43条、黄鹤楼(硬平安)55条、利群(休闲细支)206条、黄金叶(天叶)25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5条、云烟(小云端)13条、南京(软九五)20条,合计9个品种536条;2、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附近路边车牌号为浙A5V94H的汽车上查获的卷烟有:利群(软金色阳光)10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00条、利群(硬)119条、利群(红利)16条、钻石(荷花)112条、中华(硬)347条、利群(阳光)200条、钻石(细支荷花)100条,合计8个品种1394条;3、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靳家权的仓储场所附近路边车牌号为浙D0G9S2的汽车上查获的卷烟有:云烟(软珍品)818条、中华(软)923条、云烟(中支云端)40条、七匹狼(银中支)15条、利群(阳光尊中支)54条,合计5个品种1850条;以上3处地点查获卷烟合计22个品种3780条。因靳家权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月15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靳家权所有。2023年12月30日,靳家权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中华(软)923条(585元/条)、钻石(荷花)112条(279元/条)、黄金叶(天叶)25条(700元/条)、七匹狼(银中支)15条(203元/条)、云烟(小云端)13条(680元/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5条(47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54条(342元/条)、钻石(细支荷花)100条(363元/条)、云烟(中支云端)40条(850元/条)、中华(硬)347条(384元/条)、云烟(软珍品)818条(207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00条(19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206条(850元/条)、中华(金中支)111条(680元/条)、利群(红利)16条(850元/条)、南京(细支九五)48条(680元/条)、黄鹤楼(硬平安)55条(725元/条)、利群(硬)119条(230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100条(458元/条)、利群(阳光)200条(426元/条)、南京(软九五)20条(725元/条)、云烟(流金印象细支)43条(383元/条),合计22个品种3780条,进货总额为1601014元(壹佰陆拾万壹仟零壹拾肆元整)。靳家权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存放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车牌号为浙A5V94H的汽车内、车牌号为浙D0G9S2的汽车内,打算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止案发,尚未售出。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均为真品卷烟。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笔录》4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靳家权提供的本人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靳家权的主体资格;证据三:靳家权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靳家权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证据四:靳家权提供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华丰中路100号由靳家权租用的事实;证据五:靳家权提供的靳家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车牌号为浙A5V94H车辆的权属关系;证据六:靳家权提供的赵迁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1份、赵迁身份证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车牌号为浙D0G9S2车辆的权属关系;证据七: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靳家权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靳家权,靳家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靳家权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靳家权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价值为1601014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靳家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价值1601014元9%的罚款,计144091.26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靳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靳家权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745105.26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