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兵地融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计龙 | 注册资本:1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4MA7855KEX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102团(梧桐镇)甘莫公路2843号站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4
2025-09-20
(2025)新2301执30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兵地融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广聚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15
2024-10-21
(2024)新2301民初6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五家渠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4792.1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师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实,当事人加气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机的产品型号:JQJ-2Z30A,工作介质:压缩天然气(CNG),额定流量:1-30KG/min,最大允许误差:正负1%,最大工作压力:25MPA,电源电压:AC220V,执行标准:GB/T19237;该加气机10号枪面板下的计量铅封完整,无破损,加气机上粘贴有检定合格证,合格证上检定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有效期间为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10号加气枪的计量检定证书,证书显示计量检定时密度为0.7400kg/?,脉冲/系数(当量):10000,与该加气机上查询密度参数7200不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气机10号枪面主板显示屏上的操作记录中发现当事人对该加气机当量和密度等计量参数的修改记录达到15条,分别为:2025年6月12日,10:23分,当量旧:9950,新:10300;2025年6月24日,21:20分,密度旧:7413,新:9300;2025年7月6日,20:26分,密度旧:9300,新:7200;2025年8月7日13:23日,密度旧:7200,新:7100;2025年8月7日,13:23分,当量旧:10300,新:10200;2025年8月10日16:33分,当量旧:10200,新:10000;2025年9月4日13:26分,密度旧:7100,新:7300;2025年9月24日,11:14分,密度旧:7300,新:7250;2025年10月10日,9:59分,密度旧:7250,新:7400;2025年10月11日,14:47分,密度旧:7400,新:7200;2025年10月18日,18:26分,密度旧:7200,新:7100;2025年11月24日,17:41分,密度旧:7100,新:7400;2025年11月28日,10:54分,密度旧:7400,新:7100;2025年12月3日,10:17分,密度旧:7100,新:7400;2025年12月5日,17:18分,密度旧:7400,新:7200;其中修改密度参数12条、修改当量参数3条。根据加气机结构及计量原理,其计量核心是质量流量计,测量的是气体质量(kg),由于压缩天然气是以体积(m3)进行贸易结算,当质量流量计测定质量后,在换算体积时,需引用“当量”和“密度”两个参数。方法如下:体积=质量/密度*当量系数;其中,质量是来源于质量流量计,其数值准确与否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予以确定;当量系数(也称脉冲系数或仪表系数)是加气机制造厂为修正质量流量计测量结果所设定,在开展计量检定时用于修正质量流量计误差,以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密度,也是影响体积结算值的关键数据,依据气源供给方提供的有效气质报告予以确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996-2012《压缩天然气加气机》6.2.4明确规定“加气机应配备计量误差调整装置。对能改变计量性能的相关参数,应有保护功能(如机械封印、电子封印)”“在涉及计量调整或关键部位应配置带机械封印的防护装置”,以确保相关计量参数无法随意修改。当事人改变加气机的密度和当量参数,直接影响计量结算值的准确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站长、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其均承认对加气机的“密度”和“当量”数值进行多次修改,并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同时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10号加气汇总表》《10号枪加气明细》《天然气进货发票》《天然气运费发票》《天然气购气补充协议》《10号加气枪6-12月交易流水》等相关财务凭证及汇总结果。当事人CNG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0号加气枪自2025年6月12日至12月9日期间,销售金额1430884.26元,扣除天然气成本1268498.75元(包括进货成本1246670.51元,运费21828.24元),违法所得为162385.51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机主板1块;2.没收违法所得162385.51元;3.罚款1300元。
13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