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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同康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态西街崑崙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C4U7H89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华润置地生态西街西项目G3-1号楼1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3﹞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从长春同康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仁和苯磺酸左氨地平片”5盒,于2023年10月22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凭处方销售1盒该药给举报人的孩子(销售单号:231022107200040),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因举报到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药品销售小票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07:58:41销售处方药“希舒美阿奇霉素干混悬剂”2瓶(销售单号:iee20231100221800),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时,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小票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13:25:43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仁和阿莫西林胶囊”1盒(销售单号:231121107200047),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导致投诉人的孩子服用药品后住院治疗,当事人属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依法对长春同康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态西街崑崙御店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
9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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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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