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酒家烟社一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YCW12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泵站家属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339号
公主岭市酒家烟社一号店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豪佳顿白啤酒(即福佳白啤酒),是从辽宁嘉比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瓶身标有到期日期和保质期等情况,但均未标明生产日期,该店共购进1箱,每箱24瓶,共计133元,进价为5.54元/瓶,因其快到期了所以打折处理,售价为6元/瓶。截止到检查当天,该店共售出8瓶,剩余16瓶。货值金额共计24*6=144元,违法所得共计8*(6-5.54)=3.68元。
2024年7月11日,我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02401275848),投诉内容为:“反映人7月11日下午在公主岭市胜利路名庄荟酒家烟社,购买了进口福佳白,发现其只有到期日期没有生产日期,认为该商家出售假的酒品,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我所执法人员于7月12日到该店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进门左手边货架上摆放投诉人所投诉的商品共计16瓶,该商品处于正常销售状态,该16瓶啤酒瓶身标有到期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但均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1、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福佳白啤酒16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6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03.68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