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金稻源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海龙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316604425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瓦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对生产的袋装大米查验了出厂检验合格证,但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5年10月21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洮南市金稻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大米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相应批次的袋装大米检验合格证,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生产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生产企业已经开始进行整改,提供了相应批次的袋装大米检验合格证。但对生产的袋装大米仍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洮南市金稻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对生产的袋装大米查验了出厂检验合格证,但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 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7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洮市监行罚字〔2023〕19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1、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