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登瀛楼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6QM6K6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2号增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7
2024-03-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8
2024-03-0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9
2024-03-0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3-0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水不罚字【2024】0685号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元
天津市水务局
2024-11-01
2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4〕178号
2024年2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登瀛楼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霍保书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东向责改[2024]3号)。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3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3〕192号
2023年3月31日,我们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处冷库间猪油未覆膜存放,猪肠包装袋未扎紧,存在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等问题,不符合食品经营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