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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裕丰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治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31MA6XBQW53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东大街裕华农副公司综合市场一楼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1-27
2016-01-27
(2016)陕0331执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付**与太白县裕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08-05
2015-08-05
(2015)太民初字第00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付**与太白县裕丰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8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5〕45号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田翼翔的举报材料,举报人报称2025年11月10日在太白县裕丰优品超市(太白县裕丰超市)购买的2个品种食品分别存在以下问题:食在人家辣椒面(规格为净含量350g/袋、生产日期2025/08/04、零售价13.8元/袋)包装上没有标注营养成分表,不符合相关规定;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标注净含量为72g/袋、生产日期2025/10/20、零售价2元/袋)配料表中标注有“膨化豆制品”,该配料属于复合配料,未展开标示复合配料的各名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包装正面采用加粗加大标注“可乐鸡翅味”,该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误导消费者。举报人要求我局对上述2种食品的举报情况进行依法查处,并以电话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奖励举报人、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接到举报人田翼翔的举报信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15时46分到达该超市内,在该超市主管师艳峰(受委托人、现场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师艳峰对举报人购买上述2个批次食品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场发现该超市销售区有10袋食在人家辣椒面、9袋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均与举报人购买的为同规格、同批食品,且该2种(批次)食品的各包装上显示的内容均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一致。当事人师艳峰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被举报批次食品各标签上标注的信息是符合规定的证明,为防止证据损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该超市上述涉案剩余的同批10袋食在人家辣椒面、9袋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详见:太市监强制〔2025〕29号涉案《财物(扣押)清单》),扣押期限为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并要求该超市立即对上述所扣押的同批已售食品进行召回。 2025年11月20日,该超市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食在人家辣椒面、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各生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该2份《情况说明》均无依据证明被举报批次食品各标签是符合规定的,证明举报人举报该超市经营的涉案批次食在人家辣椒面、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属实。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在人家辣椒面、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日,调查人员对太白县裕丰超市受委托人师艳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情况已调查终结,该超市受委托人师艳峰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在人家辣椒面、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的事实予以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的食在人家辣椒面、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的各标签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上述涉案批次食在人家辣椒面是2025年8月27日从宝鸡市乐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总量是20袋,购进价是11元/袋,零售价是13.8元/袋;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2025年11月5日从宝鸡凯仁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总量是10袋,购进价是1.5元/袋,零售价是2元/袋。截止2025年12月11日,涉案2个批次产品无召回情况。涉案食品货值总金额是296元(20袋辣椒面×13.8元/袋+10袋鸡翅味×2元/袋),违法所得是140元(10袋辣椒面×13.8元/袋+1袋鸡翅味×2元/袋)。同时建议将宝鸡市乐通商贸有限公司和宝鸡凯仁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线索分别向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移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田翼翔的15页举报材料证明案件的由来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太白县裕丰超市涉案批次食品《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8日对问题食品进行了召回。 4.太白县裕丰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苏治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者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没收涉案批次剩余的 10袋食在人家辣椒面、9袋火旺炮可乐鸡翅味(大豆蛋白制品)。
0.00元
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太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5年8月15日20时05分,我局接到杨先生13688600320的电话投诉,投诉人诉称太白县裕丰超市销售的馒头出现霉变,致使家人食用后出现腹泻症状,请我局及时到达现场予以查处。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20时45分到达该超市内,在该超市副店长(受委托人、现场当事人)殷春悦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现场发现该超市销售货架上4袋(16个)馒头均有不同程度的霉变现象,因馒头属于生鲜食品,且涉案批次馒头已出现霉变现象,执法人员要求该超市立即对其进行现场销毁。该超市当事人殷春悦对投诉人购买2袋(8个)馒头、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及现场核查情况均予以认可。 2025年9月2日,调查人员对太白县裕丰超市受委托人殷春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9月8日,我局对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霉变馒头的情况已调查终结,该超市受委托人殷春悦对经营霉变馒头的事实予以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太白县裕丰超市2025年8月15日经营霉变馒头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上述涉案批次馒头是2025年8月13日从宝鸡市金台区小飞山西罐罐馍店购进,购进总量是75袋(4个/ 袋),购进价是1.8元/袋(4个),零售价是2.5元/袋。 截止2025年9月5日,未有其他食用者投诉或反映不良情况(除投诉人外)。涉案食品货值总金额是15元(投诉人购买的2袋×2.5元/袋+现场销毁的4袋×2.5元/袋),违法所得是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值班记录(投诉记录)证明案件的由来。 2.《现场笔录》证明该超市的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该超市2025年8月15日经营的霉变馒头的事实。 4.太白县裕丰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证明该超市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5.苏治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者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6.《授权委托书》及殷春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太白县裕丰超市受委托人(现场当事人、副店长)身份证明的合法性。 7.《询问笔录》证明该超市经营霉变馒头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8.被举报批次馒头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各复印件证明该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购进信息。 9.《减轻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提出了减轻处罚申请。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殷春悦签名、盖章、摁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该超市2025年8月15日经营霉变馒头的违法事实,构成了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该超市的违法行为轻微,涉案批次食品总货值仅15元,也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当事人积极认可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以依法对该超市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3
太市监处罚〔2025〕25号
2025年7月21日,收到消费者黎帅奇投诉信件,信件称于2025年7月9日在太白县裕丰超市购买的俄式脆塔配料表中仅存在“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但标签标注“双色巧克力脆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7月24日,收到消费者周文全关于太白县裕丰超市俄式脆塔的相同投诉。 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29袋在售俄式脆塔配料:饮用水,白砂糖,麦芽糖浆,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食用植物油,麦芽糊精,全脂乳粉,鸡蛋,米脆,乳清粉,芋头。食品添加剂:瓜尔胶,黄原胶,单、双甘油脂肪酸脂,甜蜜素,柠檬黄,苋菜红,亮蓝,食用香精。依据GB9678.2第2.1规定巧克力为“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巧克力浆、可可油饼、可可粉)和(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的食品。”GB9678.2第2.3代可可脂巧克力为"以白砂糖、代可可脂等为主要原料(按原始配料计算,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块或可可液块/巧克力浆、可可油饼、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和性状的食品。”4.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由此可见巧克力与代可可脂巧克力的定义并不相同,俄式脆塔配料中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并不是直接添加的“巧克力”且已规定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俄式脆塔外包装”双色巧克力脆皮”,为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9袋俄式脆塔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太市监强制[2025]15号)。 2025年8月11日,调查人员对太白县裕丰超市受委托人张亚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8月11日,我局对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情况已调查终结,该超市受委托人张亚兵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航丰俄式脆塔的事实予以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太白县裕丰超市经营的航丰俄式脆塔标签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该超市上述涉案批次被投诉航丰俄式脆塔为2025年4月21日从宝鸡市嘉鸿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总量是40袋,购进价是1.2元/袋,零售价均是2元/袋。此剩余的29袋航丰俄式脆塔已被我局扣押。涉案食品货值总金额是22元(2元/袋×11袋),违法所得也是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黎帅奇、周文全的14页投诉材料证明案件的由来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太白县裕丰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苏治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太白县裕丰超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5.《授权委托书》及张亚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太白县裕丰超市受委托人(现场当事人、经理)身份证明合法性。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航丰俄式脆塔的各违法事实及过程。 7.被举报各批次食品购进凭证、《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证明该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购进信息。 8.《免于罚款申请》证明当事人提出了免于罚款的申请。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张亚兵签名、盖章、摁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该超市经营的航丰俄式脆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9袋航丰俄式脆塔
0.00元
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4
太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5年5月23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举报人报称2025年3月10日在你超市购买的2个品种(批次)食品分别存在以下问题:①鑫阳麻辣烫调味料(规格为净含量150克/袋、生产日期2024/04/02)包装上虚假标注脂肪含量仅为5.4g/100g,属于标签虚假、误导消费者;②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规格为净含量200g/袋、生产日期2024年07月06日)包装上名称为“土鸡精”,而配料表中只标注是“鸡肉粉”,没有土鸡的成分,属于冒充土鸡、标签虚假、误导消费者。举报人要求我局对上述2种商品的举报情况进行依法查处并索赔。 接到举报信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15时26分到达你超市内,在你超市店长张亚兵(受委托人、现场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你超市张亚兵对举报人购买上述2个批次食品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场发现你超市销售区有3袋鑫阳麻辣烫调味料、4袋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均与举报人购买的为同规格、同批食品,且该2种食品的各包装上显示的内容均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一致。为防止证据损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你超市上述涉案剩余的同批鑫阳麻辣烫调味料3袋、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4袋(详见:太市监强制〔2025〕9号涉案《财物(扣押)清单》),扣押期限为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并要求你超市立即对上述所扣押的同批已售商品进行召回。 2025年6月10日,我局对你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阳麻辣烫调味料、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13日,调查人员对你超市受委托人张亚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你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情况已调查终结,你超市受委托人张亚兵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阳麻辣烫调味料、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的事实予以认可。 现查明,你超市经营的鑫阳麻辣烫调味料、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的各标签均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你超市上述涉案批次鑫阳麻辣烫调味料、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均是从宝鸡市金台区和胜商贸行购进,其中鑫阳麻辣烫调味料的购进时间是2024年6月27日,购进总量是20袋,购进价是7元/袋,零售价是8.5元/袋;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的购进时间是2024年11月8日,购进总量是80袋,购进价是3.5元/袋,零售价是4.5元/袋。截止2025年6月27日,涉案批次产品无召回情况。涉案食品货值总金额是530元(20袋×8.5元/袋+80袋×4.5元/袋),违法所得是486.5元(17袋×8.5元/袋+76袋×4.5元/袋)。我局将宝鸡市金台区和胜商贸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线索对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移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巫自展的12页举报材料证明案件的由来 2.《现场笔录》证明你超市的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你超市涉案批次食品《召回公告》证明你超市已于2025年5月26日对问题食品进行了召回。 4.你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证明你超市经营的主体资格。 5.苏治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超市经营者身份证明的真实性。 6.《授权委托书》及张亚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超市受委托人(现场当事人、店长)身份证明合法性。 7.《询问笔录》证明你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鑫阳麻辣烫调味料、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的各违法事实及过程。 8.被举报各批次食品购进凭证、《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表》各复印件证明你超市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购进信息。 9.《减轻处罚申请》证明你超市提出了减轻处罚申请。 2025年7月1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超市送达了太市监罚告〔2025〕19号
1、没收违法所得486.5元;2、没收涉案批次剩余的3袋鑫阳麻辣烫调味料、4袋亚克西土鸡精复合调味料;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宝鸡市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5
太市监处〔2025〕5号
销售过期食品
1、不予行政处罚;2、没收4袋超过保质期限的九诚牌台式烤香肠。
0.00元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6
太市监处罚〔2024〕96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桥头毛血旺麻辣调料
1、对你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2、没收涉案剩余的4袋桥头毛血旺麻辣调料。
0.00元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7
太市监处罚〔2024〕93号
经营失效产品
1、没收剩余快干印油1瓶;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罚款22元。
22.00元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8
太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1、对你超市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2.没收涉案的剩余23把源客来手工空心挂面。
0.00元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9
太市监处罚〔2024〕20号
无有机产品认证使用“有机”宣传
1.罚款1000元(壹仟元)
1000.00元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10
太市监处〔2024〕18号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食品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500元。
500.00元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