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瑞与曼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景衡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CHUQB0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工商路32号2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3
(2026)浙07民终3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
永康市瑞与曼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7-01
(2026)浙0784民初4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瑞与曼工贸有限公司
胡*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9
(2026)浙0784民初1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瑞与曼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凌邦工贸有限公司,孙**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391号
2026年3月23日,当事人被我局查获在永康市古山镇浩胡路的经营场所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且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却未办理变更。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其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0日内改正。二、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该产品,没收查封的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成品8000个及半成品600个;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31800元,上缴国库。
31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