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全妹肉制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全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5MA6Q0L1PX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文笔农贸市场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弥市监处罚〔2023〕033号
当事人虽然有固定经营门店但经营场所面积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只是卖点肉制品淘生活,系食品摊贩。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发给当事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530000712301241ZX)及《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3208)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5日抽检时当事人经营的香肠是当事人是自己腌制的,这批香肠一共腌制了10市斤,腌制成本价格是32元/市斤,销售的价格35元/市斤,这批香肠的货值金额是350元,获得30元的利润,4月13日抽检后就销售完了。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积极进行整改,进行了召回公示,但已经无法召回,目前尚未发现销售的香肠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并把后期腌制的香肠进行送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测结论:该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要求。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罚款人民币600元;
以上罚没收入共计630元。
600.00元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