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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西城镇明星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启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6MA335YHB3M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玉池村11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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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尤市监西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6年1月开始至案发2026年4月3日从事卷烟零售。当事人销售的卷烟是从本县城关有销售卷烟资格的经营户处购进,合计购进10个品种,130 包卷烟,已售出60包,未售出70包,已售金额1036元,违法所得37.1元,货值金额共计2160元。 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经营活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委托尤溪县烟草专卖局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涉案物品价格合计10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李启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3.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违法经营事实; 4.《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尤市监西鉴委〔2026〕1号)1份,证明我局鉴定委托情况; 5.尤溪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福建省尤溪县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书》《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卷烟为真烟及涉案物品价格; 6.我局发出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现场采取(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7.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视频记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卷烟视频记录1份,证明当日现场检查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元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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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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