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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旺顺包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廷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8MA6GJGXY8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锦屏县三江镇码头社区农业银行宿舍楼一楼门面(老工商局门面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3]56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5月份从王老三干鲜调味品经销部购进了品名为“复配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共1袋1kg(生产许可证号:SC20343010510069,产品标准号:GB26687),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可用于制作糕点的,但不能用于制作馒头。当事人在不知道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为增加馒头的甜度,于2023年5月18日使用3g来制作馒头,共生产馒头30kg,馒头的销售单价为10.0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涉案货值总结额为300.0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5月18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锦屏县旺顺包点店开展食品安全抽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1份,现场照片2张,予以证明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锦屏县旺顺包点店开展食品安全抽样的事实; 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No:S20230496)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加工经营的“馒头”(生产日期2023-05-18)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3.2023年6月13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予以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3年6月13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予以证明案件来源; 5.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的爱人林美炎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为1份5页,予以证明当事人的对其违法行为认可的事实; 6.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林美炎的身份证复印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 7.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销售生产记录本》各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开展相关记录的事实; 9.8.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王老三干鲜调味品经销部的《销货清单》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开展索证索票的事实; 10. 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整改并希望我局减轻处罚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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