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冰川雪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01L25506254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肖尔巴格(5)村4组0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4〕116号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1日,在喀什市冰川雪纯净水厂生产400桶冰川雪包装饮用水。当事人截至2024年07月26日,给克州乌恰县工地,以2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20桶,共计240元;给喀什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了25桶,共计100元;给喀什冀衡发彩钢厂,以4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0桶,共计40元;给克州上阿图什工地,以2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50桶,共计300元;给市内的居民,以6.5元/桶的价格销售了95桶,共计617.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400桶,销售金额为1297.50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一)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及第(二)项“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该案涉及的不合格冰川雪包装饮用水的货值金额为1297.50元 {货值金额=(270桶×2元/桶)+(35桶×4元/桶)+(95桶×6.5元/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冰川雪包装饮用水,获取的违法所得为1297.50元{违法所得 =(270桶×2元/桶)+(35桶×4元/桶)+(95桶×6.5元/桶)}。
1、没收违法所得1297.50(壹仟贰佰玖拾柒元伍角);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