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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八方客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应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6186AE7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五组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0
(2024)渝0102民初9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八方客食品有限公司
曾*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9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于2021年1月19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主要从事蔬菜制品生产。2024年3月31日,江苏南京的批发商成松向当事人订购了30件鲜爽菜丝(规格80g*100袋/件)。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生产了30件鲜爽菜丝,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8日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鲜爽菜丝抽样24袋。为了补足订单,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又生产了24袋同规格鲜爽菜丝,于2024年4月10日以50元/件的价格将30件该榨菜销售给江苏南京的批发商成松。该批鲜爽菜丝包装袋正面印有:商标彩鑫、商标涪陵榨菜、鲜爽菜丝、净含量:80克,背面印有:品名:鲜爽菜丝、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制造商:重庆市八方客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2024年5月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A23SZ0129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赛蜜实测值0.382g/kg,标准指标0.3g/kg,单项判断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A23SZ01298,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该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2023年12月6日,山东青州的批发商汤东向当事人订购了25件彩鑫牌去皮榨菜丝(规格80g*50袋/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生产了25件彩鑫牌去皮榨菜丝,在生产时因工人刘小利疏忽,将日期6按成了5,导致包装袋的生产日期喷码喷为2023/12/05,并继续使用了喷码日期错误的包装袋,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以25元/件的价格将该批榨菜销售给山东青州的批发商汤东。该批彩鑫牌去皮榨菜丝包装袋正面印有:商标彩鑫、商标涪陵榨菜、去皮榨菜丝、净含量:80克字样,背面印有:品名:彩鑫牌去皮榨菜丝、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2023/12/05、制造商:重庆市八方客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2024年4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津县长官渤海水产门市部进行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的彩鑫牌去皮榨菜丝抽样。2024年5月15日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85000元;对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产停业15日(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7日)。。
8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6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于2021年01月19日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主要从事蔬菜制品生产。 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陕西西安的经销商通知当事人需要规格型号为500克/袋的彩鑫爽口菜30件,每件30袋。2022年9月17日,当事人厂办下达了相应的生产计划。9月17日当天,30件规格型号为500g/袋*30袋/件的爽口菜生产完毕验收入库,生产日期为2022.9.17。2022年9月20日由当事人成品库将上述30件成品发往经销商西安红盛酱菜批发的一级经销商,再由一级经销商向下进行销售。当事人向一级经销商销售的价格为30元/件,合计900元。因当事人生产产品是统一计算税费,无法单独计算30件500g/袋*30袋/件的爽口菜的税费,故上述产品的税费无法认定。 这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净含量为500g爽口菜(酱腌菜),货值金额为30件×30元/件=9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9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8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