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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通达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国文注册资本:2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5MAD0C82L2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县城公园一路A12(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6〕100号
因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存在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0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雷鑫、陈龙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江西安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D0C82L2L,住所(地址):乐安县县城公园一路A12(2楼),经营者姓名:詹国文,身份证件号码:3625261974010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电梯安全质量监督抽查组于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4日对乐安县恒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鼎学府小区)使用的设备代码:311010151202100594、311010151202101289、311010151202101285、311010151202101287、311010151202100590、311010151202101288、311010151202101286、311010151202100592、311010151202100595、311010151202100596、311010151202100591、311010151202101290合计12台电梯进行了抽查,抽查中发现:20栋一单元右电梯(设备代码:311010151202101285),经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时间:2026年8月20日09:29:21--10:29:48)查看,发现电梯维保人员全程只有一层轿厢内填写维保时间后离开轿厢,此后电梯一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全程携带未成年人一同维保签单,存在虚假维保情况。发现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场制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抚乐)市监特检[2026]第69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乐)市监特令[2026]第69号。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电梯安全质量监督抽查组于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4日对乐安县恒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鼎学府小区)使用的设备代码:311010151202100594、311010151202101289、311010151202101285、311010151202101287、311010151202100590、311010151202101288、311010151202101286、311010151202100592、311010151202100595、311010151202100596、311010151202100591、311010151202101290合计12台电梯进行了抽查,抽查中发现:20栋一单元右电梯(设备代码:311010151202101285),经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时间:2026年8月20日09:29:21--10:29:48)查看,发现电梯维保人员全程只有一层轿厢内填写维保时间后离开轿厢,此后电梯一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全程携带未成年人一同维保签单,存在虚假维保情况。发现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现场制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抚乐)市监特检[2026]第69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抚乐)市监特令[2026]第69号。该维保公司对电梯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存在虚假维保的情况。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 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
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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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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