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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U KHIN MAUNG MIN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076133894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6
浙舟定海劳人仲案(2021)4号
刘**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1-21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23号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
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海事法院
2
2015-05-20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
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宁波海事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9
2019-06-28
(2019)浙72执29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8-29
2016-07-28
(2016)浙72执558号
修理合同纠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2-31
2017-11-09
(2017)浙72民初1680号
修理合同纠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与香港润祥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船务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10
2017-09-04
(2017)粤72财保97号
申请扣押船舶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08
2015-04-22
(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2-1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05
2017-09-05
(2017)鄂72财保253号
修理合同纠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qianhai轮船舶所有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32320.7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17-08-11
2015-04-22
(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2-1号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其他案件
8
2015-10-14
2015-10-14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23号
修理合同纠纷
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7-21
2015-07-21
(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59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舟山市定海区恒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6-08
2015-06-08
(2015)舟定行审字第106号
舟山市定海区环境保护局与舟山南洋之星船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定市监处罚〔2026〕64号
2026 年1月4日,在当事人厂区内发生一起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负有责任。
当事人对特种设备相关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60000元整
16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6-02-14
2
舟定市监处罚﹝2023﹞41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04年4月29日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登记注册设立,在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子桃夭门从事各类特种船舶、高性能船舶修理及10万吨级以下船舶维修;废钢加工及利用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因生产需要于2007年5月投入安装使用6台空压机,每台空压机内部均含有1台油分离器,共有6台油分离器,其中5台有铭牌信息,产品编号分别为F0206-111、F0206-120、F0206-112、F0206-106、F0206-108,制造日期均为2006年2月,容器类型均为Ⅱ类,无铭牌的1台油分离器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铭牌脱落遗失,但规格型号与上述5台相同。截至2010年6月,当事人上述6台油分离器投入使用期已满三年,当事人未对上述6台油分离器进行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31日被本局检查发现,涉案6台油分离器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属特种设备。又查明:当事人2台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0206-111、F0206-108)2023年6月3日经舟山特检院检验合格,剩余4台油分离器因缺乏出厂材料,无法通过检验,已于2023年7月21日做报废处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6台油分离器投入使用期满三年后,未对其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油分离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9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6台油分离器投入使用期满三年后,未对其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油分离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90000元。
9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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