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羊街镇家家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向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GUNEQ0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羊街镇羊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4]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从云岩区水沐青叶日化经营部采购欧露施野百合舒缓亮肤补水爽肤水5瓶,净含量:150ml,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NHIC-0621、20230620,进价:34元/瓶,按标价48元/瓶销售,我局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时上述欧露施野百合舒缓亮肤补水爽肤水剩余4瓶置于货架上销售,已超过限用期限。截止案发时上述欧露施野百合舒缓亮肤补水爽肤水对外销售1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上述已经销售的1瓶洗发露的销售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现场查获涉案化妆品数量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4瓶×48元/瓶=192 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备案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合格信息及供货者营业执照资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并提供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4.现场照片8张,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涉案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销售及销售价格为48 元/瓶、涉案化妆品外包装上有合格字样的事实;
5.扣押过程录音录像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照片打印件1份、备案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产品合格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1份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