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沈三针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3MA5YFNK17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2幢11-3(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查,2024年7月19日,本局至当事人经营现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展板宽1.2米,长3米,展板上贴有200余张照片,于当事人在2016年制作,花费费用60元。该展板上载有:血栓一出百病全无字样。经查,消除血栓后,会缓解部分由血栓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并不能达到当事人称的血栓一出百病全无的效果,当事人所述的血栓一出百病全无,为虚假商业宣传。电话号码13908384449绑定的微信号为ssz13908384449,微信名称为沈三针针灸刺血培训二蒋老师。当事人将上述电话及微信分别交由两人使用过,两人通过上述微信号朋友圈发布当事人举办的传承班培训的视频、照片等信息。其中一人从2023年2月使用上述手机及微信号至2023年12月,当事人从2023年2月到2023年8月每月给予其1000元服务费,从2023年9月到2023年12月每月给予其1500元服务费,共计服务费12000元,另一人为蒋建琼,当事人按其招募的学员数量与其结算费用,共支付蒋建琼6000元费用。此外,当事人还使用自有企业微信沈三针刺血取栓技术传承@古法刺血取栓巴南区冉静中医诊所朋友圈及自有微信公众号古法刺血取栓术发布广告。2024年7月19日,微信号ssz13908384449的朋友圈发布内容有:沈三针舌下砭镰取栓的主要功效:取出大脑,账器、血液中的垃圾和血栓,恢复各胀器的生理功能,同时预防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如(脑中风及其后遗症心脏病,心梗等疾病)人的身体98%都有活动能力,只有脑部没有,所以淤血、血栓、血液粘稠都集中在脑部,而脑部存放血液垃圾的地方都在舌下金津玉液两处装着,如果多了就会引发大脑上的很多疾病,沈三针砭镰取栓预防和治疗这些所有疾病,经查,金津玉液这两处位于舌下,是中医穴位,并不是脑部存放血液垃圾的地方,砭镰取栓是中医放血疗法的一种方式,其中砭镰是放血疗法的一种工具,放血疗法是一种对症的治疗方法,确实可以缓解部分疾病症状,如祛瘀生新、通络活血、去热卸火等的功效,但并不能治疗由所谓的金津玉液两处血液垃圾过多引发大脑疾病的功效。当事人所发布的脑部存放血液垃圾的地方都在舌下金津玉液两处装着,如果多了就会引发大脑上的很多疾病,沈三针砭镰取栓预防和治疗这些所有疾病为虚假广告。2024年7月30日,微信号为ssz13908384449的朋友圈发布内容有:咽喉炎、梅核气、甲状腺淋巴结、喉咙肿痛发痒卡痰,刺血疗法都能轻松解决沈三针百试不爽,零基础你也能轻松掌握,欢迎咨询了解,经查实,梅核气为中医疾病分类名称,中医疾病代码为BRY070,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咽喉炎、梅核气、甲状腺淋
当事人虚假宣传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并给予罚款12500元。当事人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10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125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575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