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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武浩开关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2HC1LP2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西前村环川南路97、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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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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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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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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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656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三孔、五孔插座,一开单控、二开单控开关产品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版)内家用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及插座(0201)种类中的产品。2025年8月,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上述开关插座产品3400只,销售金额5300元,合计货值5300元。当事人未取得上述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上标注“制造商:温州某喜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不真实的制造商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标注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未认证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罚款4700元,上缴财政。
47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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