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杨银辉果蔬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银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C27AQ95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雄 山街道江楠物流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威宁县雄山街道江楠物流园内从事蔬菜果品等食用农产品等批发零售。
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16日自行从云南省昆明红桥批发市场一农户普丽琼手中,以2元/kg的价格购进100kg莴苣,并在其店内以2.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4月1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莴苣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现场抽取莴苣样品3.85kg,抽样基数100kg,购样价格2.4元/kg。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0526690235
520)证明:莴苣“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4,标准指标≤0.1,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莴苣。经询问,当事人称上述100kg不合格莴苣,除去抽样的3.85kg外,剩余莴苣因为卖不出去自己扔掉了,但当事人未提供其自行处置剩余莴苣的证据材料,故本局对该说法不予采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莴苣的供货者的身份证明1份、产地证明1份(该证明上记载当事人购买蔬菜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已履行涉案莴苣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该不合格蔬菜的来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莴苣的货值金额:100kg×2.4元/kg=2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莴苣的违法所得:100kg×2.4元/kg-100kg×2元/kg=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签收检验报告和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莴苣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蔬菜和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4.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XBJ235
20526690235520)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莴苣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蔬菜供货者身份证1份、记载有当事人采购蔬菜记录的产地证明1份,证明其履行了涉案蔬菜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行政处罚”查询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7.当事人妻子出院记录1份,证明其因病外出就医未能及时配合调查处置的事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