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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木槿托管服务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逸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CGB7AJ1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司狱使前48号2楼21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01号
2023年11月4日,绍兴越城木槿托管服务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违规为18名学生进行科学和英语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100元每人,共计1800元,计违法所得1800元。2023年12月1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规办学,并退还了收取的费用,整改完毕,(绍越府山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35号首次处罚)。 鉴于当事人限期内停止了学科类辅导并清退所收费用,参照《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若在再次复查时已停止办学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之规定,建议作出以下处罚意见: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
54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4
2
绍越府山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35号
经立案查实,当事人绍兴越城木槿托管服务部在2023年8月16日共有11名学生参加了学科类辅导,参加的是科学、英语学科辅导。每人费用为2000元,共收费22000元,共计违法所得2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2023-10-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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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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