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束园园排骨家常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束园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Q5PGG9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7号街坊-14-81号底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142号
当事人在东河区公园路7号街坊-14-81号底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6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东河区束园园排骨家常菜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厨房内正在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石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当场警告。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厨房内正在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石强仍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当事人于2026年6月9日补充提供了石强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