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明至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新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EEXHYC6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16号1层部分,5-9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8号
2025年12月9日,我大队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16号1层部分、5-9层的新疆大明至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民,男,汉族,1981 年 5 月 16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721**********17,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慈湖路 83 号 10号楼 1 单元 1102 号)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电缆井、管道井未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6.3.3 条之规定;2、消防电梯的井底未设置排水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50016-2014,第 7.3.7 条之规定;3、厨房的排油烟管道未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C 的防火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50016-2014,第 9.3.12 条之规定;4、地上第一层消防电梯前室未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2.2.8 条之规定。经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给予新疆大明至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48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