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DYGQ9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1398号(温州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4幢内第5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13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5月10号,当事人成品冷库的制冷设备突发故障,后来维修了3天,在此期间这批“瓯香记肉燕”(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26-05-07)暂存在小冰箱中,可能是小冰箱的贮存温度未达所需贮存要求,引发产品最终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指标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瓯香记肉燕”(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26-05-07),总共100盒,2盒做出厂检验,2盒留样,88盒销售给下游经销商,8盒销售给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监督抽检,每盒单价是18元/盒,共计销售金额1728元,该批次产品生产总成本是370.05元。销售总金额扣除生产总成本后,总计违法所得1357.95元。另查明,2026年06月09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最终召回数量为0袋。<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7.95元,合计罚没款21357.9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7.95元,合计罚没款21357.95元。
2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