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DYGQ9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1398号(温州台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4幢内第5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806号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豆腐(生产商: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产品标签上印有“低盐”字样,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钠:343毫克(每100g)、17%(营养素参考值%)”,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低盐”标准为钠含量≤120mg/100g或100mL,该产品不符合该要求,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另查明,上述产品“牛肉豆腐(生产商:温州瓯香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0g)”一共生产了1个批次共48盒,生产批次为2025011507,具体详细信息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销售金额139.2元,共计销售金额为1322.4元,没有库存留下,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322.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22.4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322.4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22.4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322.4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